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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与经济文化水乳交融
----为中国杨牧青经济文化艺术国际网开通撰言
文/李纲德 2004年3月16日
综观世界法制史,法制文化与法制文明都是在经济文化中产生,又反过来为当时的经济文化发展服务的。因此可以说,法律与经济文化相辅相承,水乳交融。
中华法系在世界诸类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。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法律,其特点之鲜明,影响之深广,令法学界刮目相看。20世纪初期以来,我国法学界的仁人志士,在几十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,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与法制实践,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些理论。
但是,由于对社会主义时期法律的片面认识,50年代中期以后,在法制建设方面出现了严重错误,特别是“文化大革命”时期,法律成为一纸空文,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,以致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。
80年代以来,我国一面抓建设和改革,一面抓法制,逐步形成了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。邓小平的法制理论对我国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制科学体系,起到了鲜明的指导作用。所有这些,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国家,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
但是也要看到,目前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,尤其是在法制为经济文化建设服务方面,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。在经济文化市场上,还缺乏足够的法律规范,无法可依、执法不严、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。经济文化主体还不能完全凭借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,自由健康地发展。由于人为或人治原因的影响和干扰,在许多方面和许多地方,司法还不那么独立、不那么权威、也不那么公正。在少数地方和行业,无视法律、践踏民主、贪污腐败、欺行霸市、甚至草菅人命的事情,还时有发生。这些现象说明,建设真正的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任务还相当艰巨。
法制文明在经济文化中产生,经济文化呼唤法制文明。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,法制文明与经济文化损益同步,谁也离不开谁!我们的任务是把他们结合得更紧密、更完美一些,以便使两者相得益彰,与时俱进,偕同发展。我们任重而道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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